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資助貧困生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及省教育廳關于對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的相關文件精神,切實保證我校品學兼優且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
(一)孤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者;
(二)單親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家庭又無固定經濟來源且親友無資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為特困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月生活費不足150元(含獎學金、生活補貼及家庭供給等經濟來源)者;
(五)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六)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者;
(七)因家庭經濟貧困,無力支付在校期間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學校歡迎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學校接受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款,用所捐資金或資金所得利息資助特困學生。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四條 資金來源主要有:
1.國家撥付的專項資助金;
2.學?;I集的困難學生補助金;
3.社會團體、個人的無償捐款。
第五條 學校歡迎社會團體和個人捐款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個人捐款4000元以上、團體捐款10000元以上的,學校給其頒發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捐資助學榮譽證書,并以適當的方式在校內外的媒體上給以廣泛宣傳。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特困生資助資金的籌措、管理和發放等事宜。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確定全校每年度資助額度和資助范圍。
第七條 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學生工作處、計財處、各系、(部)組成資助貧困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共同負責對每年困難學生的摸底和資助工作。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計財處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一律進行公示,做到帳目清楚,查詢方便。
第九條 學生工作處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總結報告助困情況。
第四章 資助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學生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含的情況之一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在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正式注冊學習的全日制學生;
2.學習勤奮刻苦,成績合格;
2.生活節儉,不鋪張浪費,無吸煙、喝酒等不良嗜好;
3.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勤工助學活動及公益活動;
4.遵守校規校紀,無任何通報批評、處分等記錄;
5. 樂于助人,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6.捐款團體或個人提出的其它條件
第五章 資助形式及辦法
第十一條 資助“貧困生”的途徑:
(一)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
(二)勤工助學;
(三)學校助學基金貸款;
(四)緩交學費,減免學費;
(五)臨時困難生活補助;
(六)社會人士或企業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二條 資助辦法
(一)學院對貧困生的資助堅持以勤工助學崗位補助為主、其它經濟補助為輔的原則。
(二)國家獎學金。按有關文件精神評定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國家助學金。按有關文件精神評定國家助學金,特困生每月補助300元,貧困生每月補助150元。困難和特別困難學生比例原則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評定。
(四)國家勵志獎學金。按有關文件精神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原則上按在校生的3%評定。
(五)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生;
(六)勤工助學,適用于有勤工助學要求,學習基礎較好的貧困生;
(七)學校助學基金貸款,適用于未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貧困生;
(八)緩交學費,適用于未獲得國家或學校助學貸款,表現、信譽較好的貧
困生;
(九)臨時困難生活補助,原則上適用于未獲得國家、學校的助學貸款,學
校又未能安排勤工助學的貧困生,或由于家庭主要成員、學生本人遭受意外、其
他變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無法安排的學生;
(十)社會人士或企業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助學金,適用于符合設立獲獎(資助)條件的貧困生;
(十一)減免學費,適用于獲得優秀畢業生稱號的貧困生。
三、受資助的“貧困生”,如有違反下列任何一款,學校即可取消其受資助的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受學校警告以上處分或受到兩次以上點名批評者;
(二)一學期有兩門課程重修者;
(三)出具假證明材料騙取資助或將學校資助的資金用于非正常的學習、生活開支者。
第十三條 各系(部)及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把關,在切實做好“貧困生”的摸底調查工作前提下,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資助對象,確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