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院教學秩序
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相統一;
(二)堅持紀律處分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對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進步或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或開除學籍處分。
畢業班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不能正常畢業,由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等負責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準予畢業。
第八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當在一周內辦好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 認錯態度好,能主動承認錯誤事實,并作出深刻檢查,確有真誠悔改者;
(二) 有立功表現者;
(三) 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加重處分:
(一)后果特別嚴重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的;提供證據的;
(三)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四)偽造、銷毀、藏匿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
(五)對檢舉人、證人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六)已受過處分再次違紀或違反多項校規校紀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學校給予書面通報批評,并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含本級,下同)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靜坐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參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禁毒法規,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邪教內容的圖畫書刊、
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抱、標語、傳單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腐蝕、放射、劇毒、
爆炸等危險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未造成后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為他人作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互聯網、校園網上,公然恐嚇、謾罵、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機構,損害其形象和利益,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攻擊、入侵系統手法者,以及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而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用他人帳號、竊取他人密碼入侵系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制造和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帶病毒的程序、文檔、郵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設立網站、個人網頁傳播非法信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制作、傳播危害社會安定穩定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非法攻擊他人或單位計算機網絡系統,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允許,對網絡功能、信息內容或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惡意增加、刪除或修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不請假或未準假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含上課、實驗、實習、以及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政治學習),按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累計達15學時的(按實際上課時間計算,下同),責令其檢討,并在院內通報批評;
(二)累計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累計達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累計達5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累計達60學時或未請假連續兩周不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給予退學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作弊情節嚴重或兩次作弊的,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窩藏、銷毀、轉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加非法傳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視其情節,給予留
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一學期內無故夜不歸宿累計達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3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6次以上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警告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一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
常工作生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電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
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實施不誠信行為為個人謀取利益,給學校利益造成損害或影響學校聲譽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與解除處分程序
第三十七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學院學生工作處應及時查明、核實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一般應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二)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學工處負責將處理意見告知學生,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校授權學工處研究決定。
(四) 凡給學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工處提出意見,并核實處理材料(含處分請示、違紀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處分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后,報院務會議(學校最高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五)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工處提出意見并提供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違紀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提交院務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因政治問題而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須呈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解除處分,由學工處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達的,采用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四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處分申訴
第四十一條 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院黨委辦公室。
第四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解釋權歸學院學工處。